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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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象州县地处广西中部,辖7镇4乡,全县总面积1898平方公里,聚居着壮、汉、苗等12个民族,总人口35万,其中70%为壮族,29%为汉族,其余为其它少数民族,是一个以壮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县。象州县历史悠久,地灵人杰。汉朝置桂林县,三国置武安县,为当时之桂林郡治,隋朝置象州,民国改象县,建制历史长达2100多年。象州县山川秀丽,名胜颇多。象州县交通发达,国道209线,省道20134线贯通县境,有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贯通柳州、桂林、梧州、南宁和广州等城市,距柳州市70公里、桂林市200余公里、南宁市270多公里,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。象州县县域自然条件优越,优质俗、甘蔗、桑蚕和水产畜牧业已成支柱产业,土特产品主要有优质米、古琶茶、木薯淀粉、清水米粉、红瓜子等,是广西著名的鱼米之乡。象州县矿产资源丰富,已探明的有重晶石、锰、铅等13种,被誉为”中国重晶石之乡”。